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孝法说剧|看《玫瑰的故事》,学法律知识!(二):关于结婚、彩礼的一些法律问题

2024-08-09 17:22来源: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编辑:采小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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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玫瑰的故事》已经落下帷幕

许多人认为这是一部都市情感剧

故事中的女主角黄亦玫

在经历了不同的情感之后明白了幸福的要义

“从此我不再希求幸福,我自己便是幸福”
孝法说剧|看《玫瑰的故事》,学法律知识!(二):关于结婚、彩礼的一些法律问题(图1)

但孝法君觉得这部剧除了情感的内核

也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普法剧

不信?

孝法君一一说给你听

今天我们就来说说

关于结婚、彩礼的一些法律问题

孝法说剧|看《玫瑰的故事》,学法律知识!(二):关于结婚、彩礼的一些法律问题(图2)

1

电视剧一开篇,玫瑰哥哥的好兄弟周士辉因为钟情玫瑰,与相恋7年的女友关芝芝即将领结婚证时突然悔婚。关芝芝搬家时,周士辉主动提出,婚房装修的钱是关芝芝出的,自己会把钱都还给芝芝,但芝芝大气拒绝。那么在恋爱关系中,女方出资为男方名下的房屋装修,分手后能要求返还装修费吗?

法官说法

恋爱期间、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赠送,如果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婚姻关系,则是附条件的赠与。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,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,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,赠与物应当返还。

剧里,周士辉和关芝芝同居期间,关芝芝为周士辉名下的房屋装修等支出相关费用,是基于双方将订立婚姻关系。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、无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愿,只要女方能提供相应的收款凭证、订购清单及转账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,且其中载明的内容指向案涉房屋,那么女方要求男方返还其支付的相关费用,符合法律规定,男方理应返还。

值得注意的是,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,日常生活消费、相互赠送的小物件是双方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,一般的小额财产赠与属于无偿赠与行为,即使双方结束恋爱关系,赠与物也应归受赠人个人所有。但对于支付的房屋装修费用、购买房屋家电家私等大额支出,除有证据证明是无偿或不存在可撤销赠予的情况外,若双方结束恋爱关系,出资一方可要求取得财产的一方返还出资款。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第六百六十三条
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:

(一)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;

(二)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;

(三)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。

赠与人的撤销权,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

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,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,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、给付的时间和方式、财物价值、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,认定彩礼范围。

下列情形给付的财务,不属于彩礼:

(一)一方在节日、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、礼金;

(二)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支出;

(三)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。

孝法说剧|看《玫瑰的故事》,学法律知识!(二):关于结婚、彩礼的一些法律问题(图3)

2

苏更生和黄振华领证后,由于双方工作忙,两人并未拍婚纱照,也没有举办婚礼仪式;由于苏更生与原生家庭的矛盾,苏更生也没有带黄振华去老家见过父母。但苏更生的母亲瞒着女儿跑到北京,向女婿黄振华索要20万彩礼,苏更生知道后非常生气。那么苏更生可以要求母亲返还向黄振华索要的彩礼吗?

法官说法

彩礼,又称为“聘礼”,是我国男女缔结婚约过程中的一种风俗,通常是指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,按照当地民间习俗或习惯,由男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女方或其家庭的礼金及贵重物品。彩礼的给付一般出现在双方开始谈婚论嫁之后,举行婚礼之前。

剧里的情况较为特殊,黄振华给彩礼的时间是在领完结婚证以后,且是在苏更生并不知情的情况下。如果黄振华支付彩礼的钱财是夫妻共同财产,那么苏更生是可以向母亲要求返还属于自己的那部分钱财的;如果黄振华是用个人婚前财产支付的彩礼,则苏更生无权向其母亲主张返还该彩礼。因为彩礼可以约定直接给女方或给女方父母,彩礼在未转化为女方财产前,并不必然成为女方个人财产。所以,如果苏更生直接向其母亲索要彩礼,不一定合适。

但是,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苏更生的母亲以索取财物为目的,且并没有将彩礼用于女儿婚礼的各项支出,因此,黄振华作为支付彩礼的一方,可以向苏更生的母亲主张返还彩礼。

彩礼作为一份充满祝福和期望的传统礼物,本质是庆祝与祝愿,而非成为交易的工具,在缔结婚约的过程中,应将彩礼回归其本质,成为婚姻的纽带和家庭的粘合剂,而不是矛盾和纠纷的根源。

法条链接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

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,另一方要求返还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
第四条婚约财产纠纷中,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;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。

离婚纠纷中,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,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

(一)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

(二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

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

(四)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

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

夫妻对共同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

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:

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

(二)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;

(三)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;

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

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

孝法说剧|看《玫瑰的故事》,学法律知识!(二):关于结婚、彩礼的一些法律问题(图4)

3

黄振华与苏更生相恋多年,在黄振华的呵护与爱护下,苏更生逐渐敞开心扉,表示愿意与黄振华进入婚姻殿堂。苏更生觉得既然结婚,双方就应当坦诚布公,不应有事隐瞒,因此在领证当天,苏更生向黄振华坦白曾有过婚史,这让黄振华很是震惊,两人当日取消了领证计划。如果苏更生向黄振华隐瞒婚史,两人顺利领取结婚证,那苏更生算骗婚吗?黄振华可不可以撤销婚姻或者主张婚姻无效?

法官说法

骗婚不是法律上的概念,仅隐瞒婚史,虽然在得知真相后感觉到受骗,但对方并没有借结婚名义骗取钱财的行为,不算骗婚,对方不承担刑事责任。

法律规定只有两种情形可以撤销婚姻,一是对方胁迫另一方登记结婚,二是对方在结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并未如实告知的。隐瞒婚史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。

法律也规定了三种确认无效婚姻的情形,即重婚、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、未到法定婚龄。隐瞒婚史亦不属于确认无效婚姻的情形。

婚姻是人生大事,并非儿戏,男女双方应坦诚相待,才能行稳致远。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无效:

(一)重婚;

(二)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;

(三)未到打定婚龄。

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,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

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
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
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;不如实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

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司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来源:陈诚

编辑:李洁

审核:郭嘉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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