昨日,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保险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。白皮书显示,过去三年,铁路两级法院审理乌市、哈密市、库尔勒市三地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753件,其中93%的原告是投保人、被保险人和受益人,保险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仅占7%。
白皮书总结了过去三年来,铁路法院审理的全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。
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书记、院长彭小平介绍,自2014年5月1日起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复,乌鲁木齐天山区、沙依巴克区、新市区(高新区)、头屯河区(开发区)、水磨沟区、米东区及哈密市伊州区、库尔勒市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均由该院两级法院管辖。
典型案例
驾驶证过有效期未满一年保险公司拒赔输官司
昨日,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一则典型案例,保险合同中并非所有“免责条款”都可免责。
三年前,喻先生购买了一辆小轿车。并在2014 年7 月为爱车投保购买了交强险、车损险、第三者责任保险及相应的不计免赔险。
2015 年5 月14 日,喻先生驾驶车沿哈密市建国北路行驶,行至哈密一所中学前路段时,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,造成双方车辆受损。事故发生后,喻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出险并拍照。
经当地交警部门事故认定,喻先生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。事故发生时,喻先生的驾驶证有效期已经过了3 个多月。事后经哈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审验,为其颁发了新驾驶证。
经鉴定,喻先生车辆和被追尾车辆损失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3.9 万余元。在向保险公司报理赔中,保险公司以合同中“免责条款”拒绝赔偿。
喻先生向法院提出诉讼,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向其赔付3.9万余元损失。
庭审中,保险公司称,事故发生时,喻先生的驾驶证有效期已满,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,不同意赔偿请求。
法院审理认为,喻先生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,并未导致其驾驶证无效或被吊销,不属于无证驾驶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喻先生3.9万余元。
根据我国《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: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,持证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证……事先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,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。
换言之,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,并不必然导致驾驶证被注销、持证人丧失驾驶资格的法律后果。只有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才会被注销驾驶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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